1月20日,在胶州全市治安集中清查行动中,马店派出所会同治安大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在辖区某村一超市内储存了大量烟花爆竹,其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不具备危险物质储存资质,更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随后民警将超市负责人王某(男,53岁,胶州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王某如实交代了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据王某交代,他在超市西部一仓库内还存放了整整一仓库的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王某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12箱,其中鞭炮19箱、烟花193箱。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目前,王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涉案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缴。
1月20日,胶东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两名摊贩在摊位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现场共清点鞭炮18盘,烟花97盒,民警随即将其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周某(53岁,男,胶州人)、陈某(51岁,女,胶州人)如实供述了其在无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私自采购烟花爆竹在集市上非法售卖的违法事实。
目前,周某、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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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桃子
来源 | 青岛日报(qddaily)综合自观海新闻客户端、胶州公安等,转载摘编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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